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会员行为规范
时间:2023-5-28      来源:渝消协      点击量:

 

  2004年5月,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CFPA)成立以来,在探索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创新,已于2011年3月就建成三星级(最高星级)学会(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4月建成4A社会组织,多次受到中国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科学技术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民政局等单位的表彰。单位会员突破2000个,个人会员突破1000个。

  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事业息息相关。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行政职能逐步转入社会化,行业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履行行业职能日益显现。不断提高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制定会员行为规范,规范会员行为很有必要。着眼于未来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的发展,发挥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为会员服务平台功能,制定《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会员行为规范》,原则性地规定会员的行为,有利于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建设,有利于会员队伍的管理。

  《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会员行为规范》于2019年10月28日经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具有社会公共安全属性,为此,自愿加入这个组织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原则,主动为会员服务;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维护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和会员自身共同利益。

  第二条 坚持会员公平原则,平等对待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组织、社会公众乃至竞争对手,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 以诚实的态度服务组织、会员和公众,准确、真实地传播信息;讲求信誉,置社会利益于首位。

  第四条 实事求是,为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提供客观、独立的建议和服务;真实客观地反映诉求,诚恳出谋为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发展贡献会员力量。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会员应当坚持守法、诚信原则,自觉维护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向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提交入会申请,反映自身诉求必须真实,不夸大,不编造。

  第七条 需要借助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平台宣传会员,尤其是宣传、推介本单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必须做到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 需要借助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平台推荐参加中国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评比、国家工商等部门知名(著名)企业、商标评比等活动,资料详实,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遵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平等竞争法则,通过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品质来增强竞争能力。避免因竞争而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发生,合法经营,合法竞争,不生产、出售违法、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 严禁伪称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从事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安全宣传、出售宣传资料书籍影像制品、推销产品和开展其他不正当活动。

  第十一条 严格保守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与其他会员之间的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应该做到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组织利益服从公众利益;遵守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会议决议,自觉按时交纳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加入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后自身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如单位更名、地址搬迁、法定(主要负责人)代表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主动并实事求是地向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反映诉求,对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作中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共谋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的发展。

  第十五条 会员要敢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遇到成绩不骄傲,遇到问题不气馁,紧跟时代步伐。

  第十六条 有义务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竞争能力;同时要要求下属及相关人士同样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义务依法做好自己身边的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共同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做到守信、诚实,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在合法竞争中求发展。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会员在履行其职业义务过程中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该会员将受到本会劝戒、警告、通报以及除名等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比利时VS斯洛伐克(中国)有限公司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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